·其次,合法取得的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交易的客体。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游戏用户合法取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
特别是在一些棋牌类游戏中,游戏币主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在游戏中禁止反向兑换成人民币。如果允许此类游戏币交。
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是游戏币是否具备虚拟财产属性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游戏用户都能够进行交易。比如根据游戏规则,用户的游戏币并非是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主要来源为充值所得且在游戏内禁止交易。若允许此类游戏币在游戏外交易dnf手游,则可能导致赌博、洗钱等风险。
·首先,游戏内虚拟物品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币产出的唯一途径是游戏用户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对于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可以进行角色升级、装备合成,并通过游戏内的金币寄售行和拍卖行在游戏用户内流转充当游戏内虚拟经济的交易媒介,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
腾讯公司系《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运营商,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账号和游戏币交易服务。腾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地下城与勇士》的安全性,破坏了《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秩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业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